行政訴訟法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將於2015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行政訴訟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修改。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對破解民告官案件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作出新規。
  【焦點1】

  擴大行訴案件受理範圍
  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範圍,有望解決民告官“立案難”問題。新法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房屋土地征收補償、濫用行政權力、行政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等12種情形法院應受理。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在該法通過後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對各級行政機關來講,首先要經得起告。
  夏勇說,新行訴法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過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現在也管了,包括社會比較關註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等領域。這對行政機關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確保各類行政行為都能夠經受法律的檢驗。
  【焦點2】

  民告官 “官”應出庭應訴
  根據新行政訴訟法,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對於“民告官”案件,夏勇說,行政機關要支持告、配合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雖然是被告,也要積極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
  夏勇說,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還可以提出關於處分的司法建議,所以說行政機關面臨的壓力更大了。
  夏勇解釋,新行政訴訟法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強化責任制,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到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指標考核體系。
  【焦點3】

  不執行判決可拘直接責任人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這一規定對於促進執行還是比較有力度的,雖然有‘社會影響惡劣’的限制,實踐中可能會慎重使用這個手段,但是拘留還是有一定威懾力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說。 據新華社
  【焦點4】
  新行訴法將緩解信訪壓力
  在回答行政訴訟法修改後會不會減少上訪人數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信訪不信法”問題會有所緩解。
  江必新說,“信訪不信法”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是某些地方的法院不敢依法嚴格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司法審查權,導致一些地方法院的公信力降低;二是一部分當事人走行政覆議和行政訴訟渠道,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所以就選擇信訪,在情理上得到一些支持;三是個別當事人的訴求在法律範圍內很難得到支持,通過上訪可以獲得一些其他利益。
  【焦點5】

  檢方提起公益訴訟未寫入
  四中全會提出,要探索建立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但新行政訴訟法並未寫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說,四中全會提出探索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現在各方都在思考怎麼樣來探索公益訴訟制度。
  信春鷹說,公益訴訟有不同的內容,有民事公益訴訟,也有行政公益訴訟,現在公益訴訟作為一個新的訴訟形式,從司法機關來說受理的也不多,因為它確實處於一個探索階段,這也是沒有入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焦點6】

  沒有成立行政法院的打算
  最近有媒體報道,上海將針對行政訴訟類的案件專設一個行政法院,來集中審理行政訴訟的案件。發佈會上,有記者問,目前計劃在哪些地區開展行政法院的試點?江必新說,開展“行政法院試點”是一種誤傳,從法院系統來說,沒有安排成立專門行政法院的打算。
  江必新解釋,根據相關文件的要求和法律的規定,一方面,最高法院可以設立巡迴法庭,來審理跨區域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案件。另一方面,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最高法院的批准,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審理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
  “民告官”三大“頑疾”
  立案難
  近年來全國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僅有十幾萬件
  北京市行政訴訟平均立案率僅為30%左右
  審理難
  一審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僅約10%
  2013年,全國行政訴訟案件上訴率高達72.7%
  執行難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法院除了發司法建議,沒有什麼其他有效的手段,而司法建議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法院應受理的12種“民告官”案件
  ●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對征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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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組稿件(除署名外)/新京報首席記者 關慶豐
(原標題:行訴法首修 12種“民告官”法院應受理)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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